(一)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全省的生物资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二)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生物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进行普查,抓好监测和建立信息库的工作;
(四)组织、协调、配合、推动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开发和利用基地的建设;
(五)组织、协调、配合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区有关部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和科研工作;
(六)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中、长期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实施;
(七)组织、协调、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八)组织、协调、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的学术交流与经济技术合作。
38.各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搞好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工作。
当地政府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实施珍稀濒危植物保护计划的各项工作,并负责拟订相关法规、政策;各级计划、环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珍稀濒危植物保护项目安排及项目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林业、农业、建设等综合、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项目安排及具体实施工作;各级公、检、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维护野生植物保护的治安秩序,统一协调执法中的具体问题,严厉打击破坏珍稀濒危植物的犯罪活动,依法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39.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根据《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的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多边、双边、民间合作。
在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组织协助下,从有关方面争取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资助。
在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与有关国际组织共同举办国际会议,争取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40.本大纲由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41.省级林业、农业、园林、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大纲制定实施细则、意见或办法。
42.本大纲自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减缓、防止珍稀濒危植物的灭绝,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珍稀濒危植物的采集、培育、繁殖、研究和其他涉及珍稀濒危植物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珍稀濒危植物,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的《珍稀濒危植物名录》中云南省拥有的植物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
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