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谁用谁种”的珍稀濒危植物保护政策。从事珍稀濒危植物采集、利用、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珍稀濒危植物及其生存环境、生长条件造成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维护和改善。由于违法或不当的生产经营行为造成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生长环境的危害时,环保、林业、农业、建设及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处理。
30.多渠道投入资金的扶持政策。保护珍稀濒危植物所需投资,实行争取中央投资、地方各级政府包括计划和财政投资、社会集资和国际援助等多种渠道争取资金的办法。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示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要争取国家给予专项安排。地方级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管理经费,应列入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由计划和财政安排。
凡利用珍稀濒危植物资源所得收入,应提取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基金。对损害珍稀濒危植物实行罚款的收入,应作为专项保护基金。
争取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的捐助。
争取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31.实行比较效益决策制度。对珍稀濒危植物的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必须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行比较效益决策制度。效益不好或投入大于产出的,不得利用或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资源;效益好或投入少于产出的,要加快引种、培育、繁殖和发展的步伐。
32.完善珍稀濒危植物保护政策,并逐步形成一系列相关保护政策。其中主要是:
(一)提高全社会、各民族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识,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改善公众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参与途径;
(二)培养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研究、开发利用的科技人员,特别是培养一批珍稀濒危植物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学科带头人和专家;
(三)加强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科学研究与科学预测,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资源开发中避免制定和执行不合理地消耗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的政策、措施;
(四)进一步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综合性手段强化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33.为了强化对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法制化管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管理。
3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林业、农业、建设及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珍稀濒危植物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珍稀濒危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检查。
3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环保、林业、农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造成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破坏、消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3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37.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21世纪议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的指导原则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属于综合性的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引种繁育中心”。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