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各个阶段都要在保护、培育、引种、繁殖、合理利用珍稀濒危植物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生物产业,特别是绿色植物产业、药用植物产业、花卉产业等新产业,促进新兴产业的崛起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21.确定、扩大和发展珍稀濒危植物引种繁育基地,实现珍稀濒危植物保护规模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根据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纲要,对珍稀濒危植物实行区域性、地区性、集中性保护和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引种繁育中心昆明基地的规划,确定和建设西双版纳基地、丽江基地、思茅基地、文山基地,元江基地以及一些重要的或云南特有的种源保存基地,形成云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开发利用的群体基地和区域网络。
六、云南省对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管理
2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林业、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引种、培育、经营野生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实行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保护的方针。
23.经营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的,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野生药用植物由医药部门按计划统一收购,未经许可,不得在自由市场上交易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
24.非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采集利用和生产经营,由该植物所在地的县林业、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年度开发利用规模,划定经营范围,实行计划管理,禁止乱挖滥采和非法经营。
25.禁止出售、收购、经营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经营国家二级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6.运输、携带、邮寄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出县境、省境、国境,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承运、邮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方可出口。
27.外国人不得在云南境内采集、收购、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进行重点保护植物的标本、种子、苗木及其产品交换,须逐级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七、云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基本政策和法制监督
28.为了有效地保护、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发《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大纲》,对全省的珍稀濒危植物进行政策导向和科学管理。
29.云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实行全面保护、合理开发、强化管理、持续利用的基本政策。其中主要的政策是:
(一)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政策:即严格防止工矿企业及城乡生活废水、废气、废渣、农药及其化学有害物质对珍稀濒危植物的污染和破坏。产生污染、可能造成野生植物资源破坏的单位要限期治理。已经造成了珍稀濒危植物损害的,要限期排除,并给予经济赔偿。
(二)合理利用与切实保护并重的自然资源利用政策:即珍稀濒危植物采集利用、经营者必须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采集,严禁超采和破坏珍稀濒危植物资源及生存环境;经过许可进行珍稀濒危植物采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注意保护重点珍稀濒危植物,禁止采用灭绝性采集方法采挖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