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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实施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
  (四)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五)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人才培训,做好建设统计和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调整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
  (三)负责管理村庄、集镇的开发和建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农民建房及村镇各类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和上报工作。
  (五)做好建设项目的定点和选址工作。
  (六)做好对农民建筑队伍、个体工匠的资质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七)按规定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
  (八)负责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各乡、镇按国家规定设立的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或配备的乡村建设助理员),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该类机构或人员的管理体制,按照有利于开展工作,有利于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积极性的原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村民委员会和集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村庄、集镇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所需费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水利、电力、交通、邮电、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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