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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四)单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电话、联系人。
  招聘广告制作和发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市职业介绍所,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单位在发布招聘广告时,必须验证用人单位的下列材料:
  (一)单位行政介绍信和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招聘广告文书。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验证上海市劳动局印制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招工证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持下列材料,到本市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一)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
  (二)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示上海市劳动局印制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招工证明》。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周内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退工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费携带下列材料:
  (一)被退职工的《劳动手册》;
  (二)退工通知单;
  (三)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证”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或退工,其档案管理与转递按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用工登记或退工手续,除限期办理手续外,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所、新闻媒介和用人单位发布内容不实或虚假的招聘广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即停止发布,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对应聘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工人按照市编制委员会和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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