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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优惠措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优惠措施的通知
 (黑政发〔1995〕4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关于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的优惠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5月18日
       黑龙江省关于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的优惠措施

  为进一步发展省际间经济联合,提高企业素质,发展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繁荣,特制定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优惠措施。
  一、省外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到我省租赁、兼并亏损企业,从租赁、兼并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在我省兴办开发资源企业,其投入占企业资产50%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的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在我省兴办深加工企业,其投入占企业资产50%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的方式,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二、省外用出口创汇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到我省边境口岸经济开发区兴办以出口为主的生产企业,其投入占企业资产50%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的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其投入是独资的,从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外,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易货换来的商品,除按规定由专营部门收购外,由企业自行销售。
  三、省外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和专利技术作为投入,到我省兴办出口创汇型或技术先进型的合资、合作企业,按投入比例高10%分配企业税后新增利润。
  四、省外用名优产品作为投入,到我省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按投入比例高20%分配企业税后新增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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