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建设监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7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海南省建设监理办法》已经1995年4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
海南省建设监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监理是指由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咨询以及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自愿委托监理的原则,但本省范围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监理:
  (一)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工业和交通建设项目、大型民用建设项目;
  (三)城市大中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成片住宅小区工程项目;
  (五)利用国外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前条所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报建时,需先委托监理单位,并持监理合同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方可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前条所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有条件自行管理工程项目的,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监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省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核、注册、管理;
  (三)按工程建设报建管理权限,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对建设监理业务进行监督,调处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