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组织足够的力量,逐厂逐船实施监督检查,可组织当事渔民聘请有造船经验的人员作为自己的代表,常驻外地船厂现场监督。所有已建和在建的渔船都必须立即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法定检验,在建渔船不得待建成后再申请检验。所建渔船在取得渔业部门所发各种证书及公安边防部门所发有关簿(证)之前,一律不准出海生产。同时,沿海渔区要大力开展渔船船东互保工作,参加渔民人身平安险互保和渔船全损险互保。各地还应认真研究并采取若干必要的安全特别防范措施,从严要求,管住管好。
3、落实渔船质量的补救措施。各地对已建和在建渔船存在的质量问题,特别是关系到船舶稳性、结构强度、焊接质量、水密可靠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质量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尽一切可能予以补救。凡未在船检部门监督检验下建成的渔船,必须视其质量状况,分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地组织安排重新上排,进行船体水线以下所用钢板及其焊接质量等重点项目的检查和补救;凡尚在建造的渔船,必须对前期施工质量进行现场勘察,并在落实补救措施后方可续建。对质量基础太差、无法补救、不具备适航条件的已建渔船要令其停航,对在建渔船要令其停建。各地在落实质量补救措施和下达停航、停建命令时,要向渔民讲清道理,工作要细致,态度要坚决,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使其能够自觉接受,以维护渔区的稳定。
4、加强清理整顿船厂。“滩涂船厂”非法擅自造船是产生低质、劣质渔船的“源头”,必须标本兼治。各地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和省水产系统的具体部署,对所有从事建造、改建(包括恢复性大修)渔船的工厂迅速开展资格认可工作。为适应当前工作的迫切需要,对经市级补审和省级审核基本合格的渔船修造厂,可先由省级渔船检验部门发给临时认可凭证,同时报请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审查核发正式认可证。各地对已经自行认可的船厂,要做好与省、部级认可的接轨工作。工商行政部门清理整顿无营业执照的渔船修造厂,要与渔船检验部门的资格认可工作结合进行,并按“先证后照”的程序办理。
5、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各有关市及重点县(市)要成立钢质渔船建造质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重点乡(镇)的领导干部组成。要按照明确责任的要求,采用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渔政部门要把好捕捞渔船的建造审批关;渔船检验部门要把好所建渔船的检验关;有关银行和信用社要把好造船资金的信贷关;物资部门要把好经销船用钢板和船用设备的质量关,造船单位不得向个体私营企业及废旧物资市场采购船用材料和设备;公安部门要按《
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对外来造船承包户依法管理;经委(计经委)、公安、监察、安委会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船建造质量和安全使用问题的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