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钢质渔船建造质量和安全使用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钢质渔船
 建造质量和安全使用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5〕106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来,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钢质渔船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内传26号),为解决当前沿海渔民大量建造钢质捕捞渔船中出现的问题做了许多工作。但是,从全省范围看,渔民未经审批、盲目选厂造船的势头还没有根本扭转,“滩涂船厂”无证、低质造船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已经建成下水的渔船存在不少事故隐患。为了保证广大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我省海洋渔业的顺利发展,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
  近年来,我省海洋渔业生产连续丰收,渔民收入增加,出现了“以钢代木”渔船更新改造的热潮,集体、联户、个体造船业发展迅速。但是,许多渔民不履行审批手续,不顾造船条件,盲目集资一哄而上,许多“滩涂船厂”既无渔船修造资格,也缺乏必需的技术和设备,以致许多已建和在建的钢质渔船存在不少的质量问题,有些还相当严重,这些隐患如不及时消除,海损事故很难避免,甚至有可能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情况的复杂性和问题的严重性,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对钢质渔船的建造质量和安全使用问题通盘研究,加强规划,合理布局,有效调控。要在不留事故隐患、保证船舶安全使用的前提下,以疏为主,疏堵结合,综合整治,使渔船建造业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二、制订方案,综合整治
  为使钢质渔船建造质量和安全使用综合整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省水产局制订了《钢质渔船建造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另发)。各市、县政府应在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此专项整治方案,切实加强整治力度。
  1、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各地应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方式,运用造船质量问题引发海损事故的教训,特别要抓住建造劣质渔船的典型事例予以公开曝光,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渔民增强造船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