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狱(所)政设施更新维护费、技术装备费、新增犯人和劳教人员“四项”经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性病治疗经费等专项拨款。狱(所)政建设投资和劳改劳教农业单位基建基金非经营性投资,单立户头、专项核拨,并视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对中央下达的经费和投资,省或市原则上按不低于1:2的比例配套。
三、提高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
(一)把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投资列入省、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单立户头,并视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
1、对中央安排我省的生产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贷款,省级有关专业银行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地方原则上按1:1的比例配套,并视具体项目情况,商请有关专业银行给予积极支持。中央安排的贷款按规定需由地方贴息部分及地方配套贷款贴息,由省、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2、省、市计(经)委和有关部门要扶持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上规模、上水平、增效益,以逐步减轻财政负担。对从事农业生产的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要给予重点扶持,以帮助解决基础设施和农田基本建设落后及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其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关于解决实行新税制改革后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税赋增加问题及保障教育改造工作所需经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改造监督、劳动教养所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制
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劳教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各类生产单位。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研究、探索成立集团公司的路子;具备条件时,可按《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授权,对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在计划、投资等方面单列户头。
监督、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要以转换经营机制为中心,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扬长避短,积极扩大生产门路,大力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增强“造血”功能,提高经济效益效益和经济运行的质量。亏损单位要通过改革、改造、改制和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扭亏为盈;对长期亏损又扭亏无望的单位,要实行关、停、并、转。
五、加强监狱、劳动教养所干警队伍建设
(一)继续坚持从严治警。对干警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格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严守职业纪律,提高执法水平。对违法乱纪行为,特别是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任意体罚、虐待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二)对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监狱、劳动教养所的主要领导的选拔、任用,以及对人民警察的录用、任免、考核、培训、交流、授衔、晋升、奖惩、辞退、退休等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市任免市属监狱、劳教所正职领导,要事先征求省司法厅的意见。为有利于监狱、劳动教养所提高管理水平,要适当安排一些监狱、劳动教养所系统的干部与地方干部进行交流和挂职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