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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5〕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逐步创建完善现代化文明监督管理和劳动教养制度
  建国以来,我省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做好这项工作,强化专政职能,对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监狱和劳动教养所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和国家治安行政处罚执行机关的各自职能作用,坚持教育改造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依法治监、治所。
  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所,是今后一个时期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发展目标,也是形式发展和完备法制的需要。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要按创建规划,加快建设步伐,分期分批实施,争取在1998年之前全省建成五至六所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所,其中省第一监狱和省莫干山劳动教养所要力争在1996年底以前,建成全国第一批现代化文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所。
  二、分级负责保障监狱、劳动教养所经费和狱(所)政的建设投资
  按照省和市事权划分的原则,将监狱、劳动教养的经费和狱(所)政建设投资分别列入省、市政府公共预算或计划。
  (一)监狱和劳动教养所干警经费,参照公安干警经费标准确定拨款数额。省属单位由省财政负担;市属单位由市财政负担。
  (二)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生活费,根据司法、财政两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及我省的物价水平,由省财政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定期制定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所需口粮,由监狱、劳动教养所所在地粮食部门保证粮源和供应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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