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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勘察设计行业的通知[失效]

  (十八)进一步开放勘察设计市场。省内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任务不受地区限制。省外、境外单位按我省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省外、境外驻浙具有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还必须按国家规定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才可以通过招投标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任务。
  (十九)积极推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要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条例》,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实施细则。重点工程、城市重要建设项目要率先进行招投标或方案竞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制止不正当竞争。
  (二十)加强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采用国家统一的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合同的签证、检查和跟踪管理。
  (二十一)加快勘察设计商品化步伐,建立勘察设计产品价格体系,体现优质优价,制止片面压价和任意抬价,加强收费管理。
  (二十二)大力培育和发展勘察设计要素市场,重点发展人才、技术、资金市场。
  五、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勘察设计行业的领导,支持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要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二十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搞好行业的规划、协调、督查和服务,实行勘察设计工作的统一管理。
  (二十五)要加强勘察设计管理队伍的建设,健全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厅局都要有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专职管理人员。
  (二十六)加强勘察设计行业法制建设。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勘察设计行业立法步伐。逐步建立、完善勘察设计行业法规体系,并切实加强执法检查。
  (二十七)要充分发挥各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十八)加强勘察设计行业两个文明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倡敬业、奉献精神,培育企业文化,树立行业新风。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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