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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十八)城市规划要充分反映城市功能的多样性,为第三产业提供理想的发展空间,为第二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十九)城市人口发展既要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又要规划流动人口规模。相关的城市设施的容量要适应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发展的需要。
  (二十)要提高规划的应变能力,增强规划的弹性。城市总体布局既要保障功能分区的科学合理,又要保持城市每一发展阶段的集中紧凑和协调。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既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具有合理相容性;又要控制自发的市场力量对城市发展和空间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开展城镇群总体规划的制定工作
  (二十一)城镇分布密集、相互联系密切的地区,应当突破行政区域的局限,开展城镇群的总体规划制定工作。
  (二十二)城镇群的总体规划应当采取统一规划、联合规划的做法。“统一规划”就是将规划范围内的各个城镇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各个城镇的职能分工、规模和用地发展方向,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这一地区的综合交通体系、生态环境和各项措施基础设施。“联合规划”就是规划范围跨越市(县)行政区域的,应当由有关市、县联合组成规划工作班子开展城镇群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二十三)省政府决定成立城市规划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跨越市(县)行政区域的城镇群总体规划工作的领导,研究和决定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关系。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辖区内的跨越县行政区域的城镇群总体规划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城镇群的总体规划按其中行政等级高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报批,其他城镇不再履行总体规划报批手续。
  五、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二十五)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能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等手续。
  (二十六)各地的任何规划管理形式都要以《城市规划法》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包括法规、规章、行政措施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进行规划管理,避免主观随意性。
  (二十七)城市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在市、县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分散,不能下放。已经下放的要及时纠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市辖区和经济强镇设立派出机构,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规划管理职能。省级开发区要划入城市规划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二十八)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布局、选址和定点,都要以城市规划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履行法定的规划管理手续,不允许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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