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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浙政〔199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共浙江省第九次代表大会提出了“到2010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目前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努力争取成为我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省份之一”的奋斗目标。城市是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
  全省要基本实现现代化,城市首先必须现代化。当前我省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为了达到省委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加快城市发展,实现规划设计高起点,规划管理高效能,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建设现代化城市中的“龙头”作用,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城市政府要把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城市作为政府工作的主要职责,市长、镇长要集中精力搞好这方面工作。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城市政府职能的新要求,必须努力实现。
  (二)城市政府要领导和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主持城市规划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处理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城市规划,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决定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要征求城市规划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实行城市规划考核制度,把城市规划列为政府工作政绩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充实专业人员,稳定规划队伍。城市规划的编制费用,各级财政要给予支持。实行城市规划管理业务收费制度,以利于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具体收费由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二、按照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制订高起点的城市规划
  (七)要按照省九次党代会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奋斗目标的要求,确定城市规划目标。远期规划要以中等发达国家的城市水准为目标,远景设想要以发达国家的城市水准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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