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停止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新购小汽车
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豫政[1995]44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
为增加水利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现将《河南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办法
(1995年5月24日)
第一条 为增加水利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强化农业的基础地位,全省自1995年7月1日起,开始对新购小汽车(含面包车及更新车,下同)征收水利建设附加资金。
第二条 全省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各类省外驻豫行政、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凡自1995年7月1日起新购的小汽车(不含残疾人企事业单位和残疾人购置自用的小汽车),一律按购车发票金额的3%一次性缴纳水利建设附加资金。
第三条 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由各级政府水利筹资办明确征管专职人员,会同各级公安车辆管理单位在发放小汽车牌照前收缴。
第四条 新购小汽车征集的水利建设附加资金,交省50%,市地留50%。市地与县的分成比例由各市地自定。
第五条 各级收缴的水利建设附加资金要存入同级水利筹资专户;按比例交省部分,由市地水利筹资办按季解缴到省水利筹资办,年终交齐。
第六条 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的有关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为统一征集,要在收费票据上加盖“河南省新购小汽车水利建设附加资金征集专用章”。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分成比例掌握的此项水利资金,要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并由水利部门按照计划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予以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