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收费、集资、罚款的监督。 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负担。各类收费在规定幅度的范围内按最低限执行。严禁下达收费指标,搞个人收费提成。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收费支出的监督。严禁强行集资,对确实需要集资的,集资项目的设置、范围和数额的确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或申请诉讼。
六、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办法。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主动建帐立制,加强经济核算,自觉如实申报纳税。对暂不具备建帐条件的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采取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税务机关核定的办法。县及县以下个体户定额期限为半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县及县以下分别为月销售额800元、月营业额400元,省辖市交纳营业税的个体户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入股股息在国家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利率以内部分,允许在税前列支。对新办企业、重点企业和生产经营中确有困难的企业,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要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帮助。在下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税收计划时,一律不得层层加码。
七、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资金困难。 城乡信用社,对个体私营企业贷款要和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需资金要积极给予支持,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房产、财产和有价证券作抵押,办理贷款手续。鼓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发展合作基金会、资金互助会等集体资金互助组织。允许私营企业按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自行融资,用于发展自己的企业。
八、因地制宜,加快市场建设。 要坚持“政府决策,统一规划,多方兴建,工商监管”的原则,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各类市场,促进市场建设,积极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在农村按乡镇企业用地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在城镇规划区内,按照《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和《
城市规划法》办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