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部分涉及企业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
 (豫政[1995]40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党的十四大确立的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认识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自觉破除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私有化”等同起来、与巩固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歧视个体私营经济的观念,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作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发展规划,确保党和国家的个体私营经济政策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放宽从业人员政策。 除国家明令限制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可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鼓励机关分流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辞职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带头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可以保留原档案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国家统一规定的调资、晋级进入档案工资,其职称评定、保险、流动参照国有、集体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一步放宽经营范围。 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商品、项目,都允许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个体私营企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可以试办适合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特殊经营项目。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可以自由选择。
  四、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外),申请注册登记,免交验资报告。农村村民凭身份证可直接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偏远、贫困地区可以先放开,后规范,不发照,不收费,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登记。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除本人要求办证照外,免办一切证照,免收一切费用。尽量减少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其他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依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