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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河南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

            河南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暂住人口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户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城、建制镇暂时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暂住人口的管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劳动、城镇、计划生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暂住人口的经营及劳务活动、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暂住人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管理,自觉履行维护治安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负责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验证、调查、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在暂住人口集中的地方,可以聘用少量协管人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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