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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宣布失效(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自行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现发布《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马忠臣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特产品(不含烟叶、牲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凡从事收购烟叶、茶叶、银耳、黑木耳、水产品(不含水生植物)、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
  凡收购前款以外的其它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生产环节税率从其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本条所指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茶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苗木等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林产品等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兔毛、羊毛、羊绒等牲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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