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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八)不按规定填写、报送报表和统计资料的,予以警告;屡犯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九)欺行霸市,强装强卸,强行代办的,予以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十)货运代理、配载、信息服务经营者采用高运价承接低运价转托等手法,倒卖或变相倒卖货源,牟取暴利的,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额处以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一)违反操作规程装卸造成损失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处以损失额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十二)涂改、伪造、转让、倒卖道路运输业专用票、单(证)据及进场证件的,除没收全部票、单(证)据及违法所得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凡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执照。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费率和期限缴纳工商管理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每日加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拒不缴纳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或超越证照核定经营范围经营货运交易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中止车辆运行和封存货物。其责任人须在90日内前往指定的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拍卖车辆或货物,所得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多余部分退还车主或货主。
  第十九条 违反税务、物价、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阻挠、殴打执行公务的管理人员,或冒充管理人员勒索、诈骗财物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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