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26日以穗府
[1995]58号文批转印发)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市声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 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
(一)1类区: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
(二)2类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三)3类区:指城市区域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四)4类区: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第三条 广州市各类区域划分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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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昼间 │ 夜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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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区 │ 55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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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区 │ 6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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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区 │ 6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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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区 │ 70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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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22时到翌日6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