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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26日以穗府
 [1995]58号文批转印发)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 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
  (一)1类区: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
  (二)2类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三)3类区:指城市区域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四)4类区: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第三条 广州市各类区域划分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

┌────┬──────────────┬───────────────┐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
│1类区 │     55       │      45       │
├────┼──────────────┼───────────────┤
│2类区 │     60       │      50       │
├────┼──────────────┼───────────────┤
│3类区 │     65       │      55       │
├────┼──────────────┼───────────────┤
│4类区 │     70       │      55       │
└────┴──────────────┴───────────────┘

  第四条 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22时到翌日6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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