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发生战争或特大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从企业利益出发,对企业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4.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企业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职工)大会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含3人),一般为兼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任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董事、厂长(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主任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厂长(经理)及企业高层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股东会议决议的行为;
3.检查企业业务、财务状况,查阅帐簿和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业务主管董事或厂长(经理)作出解释;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职工)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企业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复审。
5.建议召开临时股东(职工)大会。
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不设监事会的企业,其职权由股东(职工)大会行使。其职责可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专人负责。
(四)企业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厂长(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统一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职工)大会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全面负责企业的日常行政和经营业务;
2.提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年度计划草案;
3.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4.提出企业规章制度草案,决定对企业职工的奖惩;
5.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6.向董事会提出聘任企业副厂长(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人选,供董事会决定;
7.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8.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厂长(经理)要定期向董事会和股东(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不得超越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或变更股东(职工)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五)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的任职期限由公司章程确定。
六、变更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