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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印发关于广州市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意见的请示

  3.在发生战争或特大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从企业利益出发,对企业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职工)大会报告;
  4.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企业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职工)大会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责。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含3人),一般为兼职。监事会成员由股东(职工)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任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董事、厂长(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主任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厂长(经理)及企业高层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股东会议决议的行为;
  3.检查企业业务、财务状况,查阅帐簿和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业务主管董事或厂长(经理)作出解释;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职工)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企业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复审。
  5.建议召开临时股东(职工)大会。
  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不设监事会的企业,其职权由股东(职工)大会行使。其职责可由股东(职工)大会确定专人负责。
  (四)企业厂长(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厂长(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统一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职工)大会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全面负责企业的日常行政和经营业务;
  2.提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年度计划草案;
  3.提出企业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4.提出企业规章制度草案,决定对企业职工的奖惩;
  5.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6.向董事会提出聘任企业副厂长(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人选,供董事会决定;
  7.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8.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厂长(经理)要定期向董事会和股东(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不得超越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或变更股东(职工)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五)董事、监事、经理等人员的任职期限由公司章程确定。
  六、变更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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