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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印发关于广州市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意见的请示

  五、管理体制
  (一)企业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
  股东(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2.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3.对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4.决定企业发行债券;
  5.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6.对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企业章程;
  8.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股东(职工)会议决议实行职工每人一票表决权。
  股东(职工)会议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或章程规定的比例)职工出席,并有出席职工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职工)会议应作记录,会议决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与出席股东(职工)的签名簿和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决策机构,董事会对股东(职工)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股东(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3.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4.审议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增减股本方案;
  6.制订企业发行债券方案;
  7.制订企业合并、分立、终止的方案;
  8.决定企业重要资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9.审定厂长(经理)提出的机构设置方案;
  10.任免厂长(经理),根据厂长(经理)的提名任免副厂长(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11.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
  12.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包括由未出席的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记录人员签字。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记录承担决策责任。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时,由企业章程作出规定。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职工)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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