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出资投入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一般应为优先股
(七)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不设置国家股。
原国有企业改组时,在扣除安置离退休职工和富余职工以及职工转制补偿等项费用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由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一次购买有困难的,可用分期付款方式,对现款支付以外部分,由国资管理部门核定收取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国有资产出售、资金占用费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产权授权运营主体统一收取。
(八)职工入股不能退股。但遇有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由职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年股值依据企业章程的规定收购这些职工持有的股份。
(九)企业不发行股票,只发记名股权证作为入股证明和分红依据。职工在职期间其个人股权证不得转让。
(十)企业股份每一股的金额及其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不得低于每一股的面值),由出资者共同讨论决定。
四、收益分配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企业上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补亏后剩余额的10%提取,当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二)经企业职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企业可将职工集体股作为红股量化到企业职工个人名下。职工对分得的红股只享有分红权,不拥有股权的所有权。职工离开本企业时即收回其分红权。职工个人不认购企业规定的股份数量,不得享有红股的分红权。这部分红股的分配要体现岗位、技术、贡献以及在本企业工龄长短等因素。具体分配办法由企业股东(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职工集体股股利可作为企业扩股时转增职工集体股股本,也可作为企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三)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四)企业盈余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或扩大企业生产经营。
(五)企业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六)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七)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