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法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法人所有。
4.企业历年的公共积累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企业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其产权界定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
5.职工个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6.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企业接受无偿援助和捐赠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国有企业的资产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原企业职工不再享有国家职工身份,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授权产权运营主体批准,可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不超过本企业国有净产资产总量的20%作为职工集体股,并依其在原企业的工龄、岗位、贡献等以红股形式分配给原企业职工。
实行全员租赁的国有企业,按合同规定交足租赁费,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的利润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原企业支付离退休和安置富余人员所需的费用,可按市“解困、转制”企业的有关规定,用企业资产变现资金予以解决。暂时变现有困难的,可从国有资产或企业集体资产中划出一部分(具体额度由企业根据离退休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集体财产所有者批准),作为优先股,专帐管理,以股利作为支付离退休职工统筹费以外部分的费用。这部分股权暂由企业工会托管运作。
(五)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奖励基金节余和工资储备金,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转入改组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继续用作支付职工的奖金和工资;二是经股东(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将其不超过60%的部分划归职工个人所有,按工龄、岗位、贡献等情况量化到职工个人并折成股份投入企业。
(六)企业按投资主体不同,设置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
1.职工个人股是指职工以其合法财产、资金或非专利技术折股等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企业职工均应按照企业章程的规定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企业应根据岗位责任大小规定每个职工认购股份数量的最低和最高限额。
企业临时工不认购企业的股份。
2.职工集体股是指原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划归企业劳动群众集体共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企业劳动群众集体行使,由企业工会作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工会设立职工持股管理委员会作为托管运作的机构,其人选由职工大会民主推荐,并经工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