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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印发关于广州市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意见的请示

  (三)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企业名称和住所;
  2.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
  3.企业的设立方式、股金来源、股权设置、股权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
  4.企业注册资本、股份总额、股份类别和权益;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
  7.股东(职工)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8.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经理的产生和职权;
  10.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11.企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13.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四)企业中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党章办理。
  (五)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登记时,在企业组织形式栏注明“股份合作制”。
  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原企业名称中称谓“公司”的可暂保留,待全市统一部署规范现称谓“公司”的企业时再一并予以变更。
  (七)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职工及其他投资者以认购的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正当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预。
  三、产权界定和股权设置
  (一)原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应由投资者和劳动群众代表参加组成清产核资小组,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核实企业的法人财产,界定产权,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确认资格的中介组织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或含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其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量由市(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集体企业的资产由税务部门确认。
  (二)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产权。
  1.凡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
  2.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共有,由该联合经济组织管理。没有成立联合经济组织的行业,可成立集体财产管理委员会。
  集体企业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对本企业资产合理进行界定,并经资产所有者各方同意的,有关部门验资时可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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