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邮资凭证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邮政工作人员施行处罚时,应出具处罚通知和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处罚收据。罚没收入上缴省财政。
第二十六条 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挪用、冒领用户款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尚不够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由县以上邮政管理机构追回赃款赃物,根据《邮电企业职工奖惩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邮政机构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事实与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责令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迁改或损毁邮政设施的;
(二)在邮政服务网点或邮政通信设施附近设置障碍物,妨害邮政通信工作的;
(三)盗窃、骗取、哄抢邮件、邮政通信物资或邮政专用品的;
(四)拦截或强行登乘邮政专用车辆不听劝阻的;
(五)非法检查、扣留邮件或者邮政专用车辆的;
(六)在邮政工作场所寻衅滋事,侮辱、殴打邮政工作人员或妨碍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邮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