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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发布《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陕西省邮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通信畅通,发展邮政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全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邮政通信业务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政通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区)、县(市、区)邮电局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辖区的邮政工作。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邮政通信设施和邮件安全、维护邮政通信秩序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破坏邮政通信设施、妨害邮政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邮政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规划。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根据设置邮政服务机构的标准和规模,按公用配套设施安排用地,由邮政机构自建或参加统建。
  邮政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为:市中心区服务半径为零点五至一点五公里;城市近郊区为一点五至三公里;农村一般设在乡镇所在地;边远农村设在中心乡镇所在地。
  城市建设中邮政通信设施的规划和设计的审查、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当地邮政机构参加。
  第六条 城市新区建设或旧城区改造按规划建成的邮政用房实行优惠售价。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邮政管理机构对贫困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应从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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