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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失效]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灭火。
  第三十九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组)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的技术鉴定费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后予以补偿。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模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二)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组织、制度,改善消防设施,及时发现消防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三)及时扑救火灾,抢救公民生命、财产有显著贡献的;
  (四)发现火灾及时报警或对查明火灾事故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五)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按照本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有关负责人、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责任人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安装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或者管理不善,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消防业务培训,上岗作业或者违反安全规程操作的;
  (四)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设备,占用、堵塞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或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
  (五)未按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和防静电等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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