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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失效]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者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所在地区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依法分级实施监督。其职责是:
  (一)监督单位和个人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安全规程;
  (二)参与编制城镇建设规划,监督检查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三)监督指导单位的消防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制度、计划和措施的执行;
  (五)组织所属队伍的教育和业务训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
  (六)组织推动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装饰、装修)实施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施工质量检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八)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核;
  (九)监督消防产品和防火建筑材料的生产、维修和经营;
  (十)组织指挥灭火,参加抢险救灾;
  (十一)调查火灾原因,对火灾事故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十二)统计火灾;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民航、石油等系统设在城镇的对社会开放的医院、学校、俱乐部、商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工作,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对单位和个人住所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询问,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的情况、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检查指导消防工作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文明礼貌,主动服务,恪守职业道德,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

第三章 火灾预防与扑救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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