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职数三类市为市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2-3人;市政府设市长1人、副市长3-4人。市人大常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市政协设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2-3人。
4、市辖区的机构改革参照我省县级机构改革方案,与省辖市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其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原则上可略多于我省同类县。
市辖区对所辖街道办事处的机构改革,要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实际,与区的机构改革同步进行,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原则上参照乡镇的标准执行。
5、县级市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原则上可略高于一类县的标准。人员编制平均精简20%左右。党委、政府与其他机关之间编制分配比例为15:78:7。领导职数为市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2-3人;市政府设市长1人、副市长2-4人。市人大常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市政协设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不超过2人。
6、地、州、市党政必设机构均按中编[19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监察局(处)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因地制宜机构或少量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各地、州、市在机构限额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地、州、市党政机关一般不设部门管理机构。新定编制执行后,各地、州、市一律不得再搞自定编制。
7、规范机构的称谓和级别。地、州、市党委工作部门称部、委、办;州、市政府工作部门称委、局、办;行署工作部门称处;部、委、局、办、处均为处级。县级市、市辖区党委工作部门一般称部,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局;部、局均为科级。
四、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的机构改革
按照中央要求,地州市人大、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及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的机构改革要与党政机构改革同步进行。人大、政协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要进行适当调整压缩;法院、检察院的机构改革重点是调整人员结构、精简上层、充实基层,提高人员素质。具体改革工作按照中央批准的地方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群众团体除工、青、妇、科协外,其它社团一般不使用行政编制。未经党委和政府授权,社团不得行使行政职能。同时,要创造条件,开展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经费自收自支;民主党派机关的机构和编制保持相对稳定。
五、事业单位和后勤服务机构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