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9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5年7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现将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作相应修正,重新予以公布。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7月27日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1987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7月27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
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作业场所、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监察,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主管全市劳动保护监察工作,并对重点企业直接进行劳动保护监察。区、县劳动局主管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