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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从原省政府批准的征收项目范围中,按一定比例征收,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第四条第(一)项的部分,由省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调立专户,经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批准,可短期滚动使用;属第四条第(二)、(三)项的部分,由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滚动使用,遇紧急需要,资金不足时,可向开户银行申请低息贷款。
  第六条 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省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动,会同省财政厅、省贸易委等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分工负责实施。
  第七条 直接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定期向省物价管理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省物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报告基金的征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
  (二)补贴政府规定储备副食品的必要费用;
  (三)补贴主要副食品购销价格倒挂的差额;
  (四)为应付市场突发因素,保护主要副食品生产和资源所需的临时补贴;
  (五)其他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
  第九条 专项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的设立,由物价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项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稳定该项商品的市场价格,保障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条 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调整产品价格所形成的部分价差;
  (二)经物价部门批准,实际销售价格超过政府规定价格或幅度的差额;
  (三)其他经政府批准的征集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由经批准设立该项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开设专户,实行独立核算,本息应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填写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基金不得挪用。挪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审计部门处理;挪用各类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挪用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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