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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九条 私立高等学校的招生广告必须注明批准的机关、文号和日期,并须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和散发。
  第三十条 私立高等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和下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应向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财务决算与预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私立高等学校的变更、调整、停办和解散,均应按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私立高等学校如遇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办学,或因其他原因而停办,须由学校校董会向原批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对停办、撤销和解散的私立高等学校,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除依法返还办学者外,凡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产、结余的学杂费、资产收入,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用于资助其他私立高等学校的发展。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从省财政拨给的高等教育专项资金中划拨一定的数额,用于奖励办学效益好、教育教学质量高的私立高等学校,奖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私立高等学校对该奖金的使用安排,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设立的各种表彰、奖励项目和无息、低息贷款,应包括私立高等学校。
  第三十五条 私立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纠正、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报请批准其成立的部门予以撤销;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二)虚报办学条件而筹办或正式建校的;
  (三)学校管理不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能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水平的;
  (四)学校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或挪用、侵吞、私分学校资产的;
  (五)违背办学宗旨的;
  (六)违反规定发放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文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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