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标准,须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并报当地及省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私立高等学校内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私立高等学校应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在校内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私立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学生会及相应的审议、咨询、监督机构,保证教职员工、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四章 行政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对私立高等学校行使下列管理职权:
(一)指导、监督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
(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私立高等学校筹办、正式建校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三)对私立高等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对私立高等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或委托非政府机构对私立高等学校进行评价;
(五)对私立高等学校进行财务审计和监督;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私立高等学校的教育用地、基建等方面应给予优惠;但以营利为目的,或营利收入不纳入学校教育经费统支的校办产业和附设的私立中等学校、私立小学和幼儿园及其他非高等学校用地除外。
私立高等学校的用地,经批准,可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私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由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规模进行审批,经批准,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零的优惠。
第二十七条 对私立高等学校接受的境外社会捐赠、进口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图书、仪器、设备以及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提供的物品(包括图书及其他必需品),可按国家税法的规定,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 私立高等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归学校所有。校办产业享受政府对公立高等学校办产业的同等待遇,其动产、不动产不得转移到非教育领域。
私立高等学校的校办产业如以营利为目的,应进行工商登记。其营利应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职员工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