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不得兼任学校内部行政职务。
董事长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六条 私立高等学校的校长必须专职,其任职条件是: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
(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三)具有高等教育经验,管理能力较强,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私立高等学校的校长是学校行政最高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由校董会提名,报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校董会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校董会聘任。
第十八条 私立高等学校教师的任职资格,与公立高等学校的教师相同。教职工户籍解决办法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教职工工作调动或聘用,属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属工人身份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管理。
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由学校自行确定。国家规定教职员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以及带薪休假,须予以保障。
具备评定教师职称条件的私立高等学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获得评定教师职称的相应资格。
第十九条 私立高等学校招生办法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参加统一考试和录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亦可单独招生。
私立高等学校筹建期间不得招生。
私立高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自谋职业,通过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聘用手续。
国家承认私立高等学校发放的高等教育学历教育文凭资格。
第二十条 私立高等学校不得设立分校或分教点,不得将本校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第二十一条 私立高等学校不得开设宗教课程,不得开展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和强迫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私立高等学校聘请外国专家、接受外国留学生的资格、条件和管理办法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的要求和管理与公立高等学校相同。
第二十三条 私立高等学校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赠、收取学杂费、兴办校办产业及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等途径筹措办学经费。学校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维持和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学校应加强对经费的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