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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与办学有关的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学校发展规划;
  (三)筹办经费的审核、验资证明;
  (四)创办人、筹办工作班子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合办私立高等学校,必须提供合作协议影印本(或副本)以及合作机构或个人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正式建校的私立高等学校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内容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相同的正式建校招生申请报告;
  (二)省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属专科层次,达到设置标准的除外);
  (三)与办学有关的专门人才需求预测和学校发展规划;
  (四)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拟成立的校董会正副董事长及其成员、校长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历;
  (六)学校管理和教学骨干的名单、年龄、职称和学历;
  (七)学校章程和校董会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私立高等学校校名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与其办学层次、类别相符,并不得以“中国”、“中华”和国家名称以及国内外区域名称命名。批准筹办的私立高等学校校名,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办)”字样。
  第十三条 经批准筹办或正式建校的私立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 学校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私立高等学校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严格按照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私立高等学校一般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或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董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包括办学方向、发展规划,资金筹措、预算、决算,正副校长聘任,学校的变更、停办或解散,学校章程和校董会章程的修改等。
  校董会成员须有半数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熟悉高等教育或曾经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并具有相当经验者。校长是当然董事。
  现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董事长、名誉董事长、校长、名誉校长和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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