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私立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其合法权益。
私立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是我省私立高等学校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学校设置
第六条 设置私立高等学校分为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国家规定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必须先申请筹办。
第七条 申办私立高等学校,由创办人向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省外或境外团体、个人与我省私营企业、民间组织或个人合作在我省举办私立高等学校的,以我省一方为主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交由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进行评议。对评议获得通过的,属专科层次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属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对不符合筹办或正式建校条件或评议不通过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于1个月内通知申办者。
第八条 经批准筹办的私立高等学校,应从批准之日起5年内达到正式建校的设置标准。到期不能达到设置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九条 申请筹办私立高等学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名以上具有高等教育办学经验人员组成的筹办工作班子;
(二)具有较高素质和管理高等学校能力的校长候选人和适应教学要求的高级职称的教师候选人;
(三)具有与建校初期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具有与开办初期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和学校物质建设计划。
第十条 申请筹办私立高等学校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名称和办学地点,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办学类别、层次和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招生范围,经费和师资来源,校园和校舍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