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71号)》(发布日期:2002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4日)废止(原因:已按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5]5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六日
广东省私立高等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发社会教育资源,引导私立高等学校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立高等学校,是指私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出资或自筹经费,依法成立的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和法人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第三条 私立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办学的补充。私立高等学校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为社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发展。
私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作为办学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