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
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物价局1995年5月8日发布 川人发[1995]8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人才流动中介服务业务和人才市场体系的建设,做好社会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保障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合理有序地流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是指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以外的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有条件的政府其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合伙)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 成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政府其他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设立行业系统内部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需单独设置事业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并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成立企业经营型面向社会服务的各类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须向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材料。
(三)申请成立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须报送下列材料:机构的章程(宗旨、业务范围、人员结构、机构的性质、名称),注册资本和来源,服务场所及工作条件等基本情况。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的发给《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
(四)各类经营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凭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的《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人才交流咨询、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五)成立经营型人才流动中介机构不得办成公司。其机构名称最后部分一般可冠以“站”、“所”、“部”等。如国家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法规和政策,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可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从事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供需信息的收集、贮存和交流,开展职业介绍,为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和交流场所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