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个人股金红利收入可按扣除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计算后的余额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株洲市和52户建制企业试点
株洲市和52户建制企业试点,除执行以上政策外,还执行下列政策:
26.允许株洲市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配套改革试点,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控股公司,省直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27.国有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全部留在企业;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在坚持同股同利的前提下,国有股红利收入留给企业,作为国有股扩股准备金。
28.允许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职工参股或将部分产权出售给职工(控制在净资产的20%以内),由职工持股会行使股东权益。
29.企业的“拨改贷”资金,属省的部分,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或予以豁免;属中央的部分,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配合企业积极向国家争取,予以转增国家资本金或豁免。
30.对52户建制试点企业的所得税,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财政按15%的所得税率留存,其余由财政返还企业,用于补充企业的自有流动资本。
31.企业自办的学校、卫生机构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与企业分离,以及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1995]184号)执行。凡地处城区的企业,一般都要实行分离;其它企业分离的形式和步骤由企业自定。
允许企业将富余职工分流到社会。已投保的企业分流到社会的富余职工,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按照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级劳动部门要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按章保障其基本生活,积极指导开展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
32.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切实搞好兼并联合,加速企业结构调整。地处株洲市以外的47户建制试点企业,也可以参照银发[1995]130号文件执行。
33.企业历年来未弥补的亏损,属于应由预算弥补的,同级财政在2年内予以弥补。
34.在清产核资中,企业潜亏挂帐所占用的银行贷款,按程序报批,可实行停息挂帐或记息挂帐,不按挤占挪用加收利息。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企业的贷款损失,已实际成为呆帐的,经银行批准,可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