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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17.新建企业招聘职工,首先择优招聘在职富余人员。
  18.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及企业服务单位分离后组建的企业,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其所得税前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其缴纳的营业税前3年由财政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
  19.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企业和企业服务单位分离后组建的企业,在工商登记、营业场地、信贷资金等方面要予以支持。对确需资金扶持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借给一定数量的生产自救资金;必要时运用适量资金作为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贴息。
  三、关于企业兼并联合破产,加速企业结构调整
  20.对一些扭亏无望,部分优势尚存,有产品、有技术、有设备的国有工业企业可实行先分立后破产。允许企业在与2/3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将部分有效资产从原有企业中分离出来,组建新企业,并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债务。原有企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破产。
  21.在企业破产中,凡属1993年9月底以前由政府部门指定的企业间贷款担保,确有依据的,可由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经法院认定担保无效,不追究担保责任。
  企业破产后,其离退休职工由社保部门接收,其养老保险费从资产变现收入中解决。
  22.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的,其土地出让的收入首先用于安置职工生活;企业内部“退二进三”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免收土地改变用途的各种费用;地处城区的企业易地改建或有闲置土地的,由政府出让其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免收一切税费,并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易地改建;国有企业兼(合)并国有企业或其它企业的,其被兼并企业的土地,原为行政划拨的,仍由政府划拨给兼(合)并企业使用,被兼并企业已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兼并后,土地使用权属兼并企业法人财产,土地过户免收一切费用;国有企业整体接收已破产企业的,不论原属行政划拨还是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过户一律免收各种费用。
  四、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
  23.对国有小型企业要进一步放开,加大改革力度,实行“关、停、并、转、包、租、破、卖”等形式,搞活搞好国有小型企业。
  24.国有小型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其产权可以部分出售,也可以全部出售。允许用一定比例的净资产出售收入或部分国有股的分红收入,补偿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费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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