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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1995]19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支持株洲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和52户企业建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效途径,加快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步伐,在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发[1994]8号)的基础上,现就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建立增加企业自有生产经营资金机制
  1.企业要通过盘活资产存量、吸纳社会资本、兼并联合破产、生产发展积累、国家注入扶持等多种途径,优化资本结构,增加自有生产经营资金,使资产负债率逐步达到合理水平。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费。不按规定提取折旧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不得增加工资包干基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得增提效益工资。
  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同时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挂钩,其增提部分可视同挂钩利润(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按实际上缴比例折算)或国有资产增值。
  3.企业拍卖、出租、转让部分存量资产的净收益,要用于补充自有生产经营资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出租全部存量资产的净收益,除用于安置职工生活外,主要用于偿还企业债务;拍卖、转让全部存量资产的净收益,除用于安置职工生活外,由其投资主体以国家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其它国有企业。
  企业拍卖、出租、转让的房产收入,一律免收交易费。
  4.对于企业清产核资后进行价值重估的升值部分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冲减资产损失和潜亏挂帐有结余的,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冲减亏损挂帐。
  5.对企业清产核资清理出来的各项潜亏,3年内消化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以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够部分冲减资本金,但保留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6.企业间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采取债权换股权的形式,转为债务企业的内部股份。
  7.企业凡收回两年以上拖欠货款,处理两年以上积压产品盘活的资金,银行不扣贷款,并增加贷款额度,予以鼓励。
  8.银行把自觉增补自有生产经营资金的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每年保持一定的贷款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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