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28日)修正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95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5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加强城市管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从严治警,提高巡逻警察(以下简称巡警)的素质,保障巡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公安局设立巡警支队,支队下设大队、中队。
巡警的巡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巡警在城镇的道路、广场按照巡警支队确定的巡区、巡段进行昼夜巡察。
巡警应当二人以上一同巡察,以徒步为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为辅。
第四条 巡警巡察以治安管理为主,同时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五条 巡警巡察应当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巡警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严格执行纪律和奖惩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
第七条 巡警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