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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6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6月8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稳定机构,增加经费,更新装备,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市和郊区区县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计划、财政、税收、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郊区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第六条 市和郊区区县应当设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机、经营管理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应当设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农机、经营管理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渔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立,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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