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外引内联重大项目实施的通知[失效]

  七、对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的重大项目,银行在建设资金上,给予优先贷款;重大项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有困难时,所在地银行应给予积极扶持。
  八、重大项目实施中在用水、用电和通讯发生困难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优先予以安排解决。
  九、对重大项目所需物资,简化进出口审批和报关放行手续;对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以及国家计划额度管理的减免税自用物资的计划,优先安排。
  十、对投资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力和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重大项目,其企业所需调剂外汇,外汇管理部门应尽量予以满足。
  十一、重大项目企业生产内销产品,外汇不能平衡的,允许收购国内产品出口,以解决外汇短缺问题。
  十二、重大项目企业可视其对外业务需要,外事部门要优先予以办理出国护照或赴港签证;其人员申办因公出国(境)任务,凡材料齐全而合格者,自向出国审批机关申报之日起,5天内予以批准;申办签证,必要的材料齐全而合格者,自向省外办申报之日起,3天内办完送签手续。
  十三、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保护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对非法损害投资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案件,必须及时受理查处;根据重大项目企业需要,征得项目所在市县公安局同意,并报省公安厅批准,可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派出机构或经济警察人员。
  十四、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中央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出台“土政策”,企业有权拒绝一切不合理的收费、摊派、罚款。省政府授权省监察厅、省经济合作厅联合向重大项目单位发放企业收费记录卡,收费单位必须如实登记所收款项并签名盖章,以备检查。
  十五、省政府建立重大项目领导联系制度、省有关部门和市县领导人责任制度、项目联络员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省经济合作厅具体负责重大项目的联络、统计、调研、协调等事宜。省政府定期召开重大项目负责人会议,研究解决带共性的突出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