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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外引内联重大项目实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7日)停止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确保外引内联重大项目实施的通知
 (琼府[1995]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确定并抓好外引内联重大项目,是加速我省经济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改善基础设施和产业结构,增强我省经济实力的一项举措。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的需要,每年确定一批省级外引内联重大项目(各年度项目目录另行公布)。为了确保重大项目顺利实施,尽快投入生产经营,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属重大项目的报建方案,凡文件齐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优先审批。
  二、在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内,对重大项目(包括其子项目)且资金落实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所需土地。
  三、经依法按权限批准的重大项目用地,按有关规定交清全部税费后,土地部门限一个月内发给用地红线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对确有困难不能一次交清全部地价款的,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通知》(琼府[1994]98号)第二条办理。
  四、重大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监督各方履行经批准的土地出让合同。其中因政府部门违反合同造成企业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当地有关部门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对于本通知下达前未经依法批准的在建重大项目,但项目又符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建设总体规划的,允许企业到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限期补办土地出让的有关手续。
  六、重大项目中方配套资金不足时,视情况可列入省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发行境外债券、出口信贷、商业银行贷款、国际融资租赁)计划和省“三资”企业中方担保项下的对外融资计划,给予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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