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省各族人民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备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和妨碍扫除文盲教育工作。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团体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扫除文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1949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十五周岁公民的文化状况进行普查建档,负责协调扫盲规划和实施办法;健全扫除文盲和扫除文盲后继续教育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布置检查扫除文盲工作,组织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等活动。
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扫除文盲的舆论宣传工作。
农业、林业、乡镇企业部门负责组织安排本系统基层干部和专业人员参与扫除文盲和扫除文盲后继续教育的办学活动,为结合扫除文盲开办实用技术培训提供师资和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