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凡从事城市供水经营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资质申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此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凡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供水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予以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供水专用产品、设备生产的单位,其产品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计量标准,对耗水量大、质量差、国家强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不得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水设备运行安全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置水质检测部门,对水源地、水厂和供水管道的水质按规定进行检测。
  供水管网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管网压力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和统一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供水企业的职工培训,并按规定核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按定额用水,并按时缴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必须同时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卖和盗用城市供水。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应在供水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调整收费标准,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用水合理计价、经营用水加倍收费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生活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收费,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者按规定标准收取底度水费(水表底度由各城市自行制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