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5]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凡在本省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保障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